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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章程(修改稿)

发布日期:2014-10-28点击:60485

安 徽 省 工 程 爆 破 协 会 章 程 (修改稿)

The Engineering Blasting Societyof Anhui Province(EBSAP)

2017年3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 The Engineering Blasting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 )
第 二 条 本协会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众组织,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 三 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团结广大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献力,增强我省工程爆破技术的整体力量,促进工程爆破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 四 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行政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
第 五 条 本协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 六 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本行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对策;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促进和加强行业的科学管理。
2、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推动科技进步。
3、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爆破先进技术与先进经验,促进省内外及对国外的民间技术合作。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组织大型爆破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
5、协助有关部门对爆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爆破专业队伍的素质。
6、搞好协会自身建设,举办为会员服务,对发展工程爆破事业有益的其它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8、与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和其它省、市工程爆破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第 三 章 会员
第 七 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 八 条 个人会员:凡从事爆破科技工作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热心爆破科技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凡有爆破实际工作经历的爆破相关专业的在校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也可申请入会。
第 九 条 团体会员:凡与爆破科学技术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爆破专业性群众社团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 十 条 对爆破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与协助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 十一 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交流、调研、培训及其它学术活动,以及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4、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咨询、信息服务。
5、有退会的权利。
第 十二 条 本协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会章,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执行本协会有关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与咨询任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情况,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 十三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四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
第 十五 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名额由各单位团体推荐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3、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7、决定终止事宜。
第 十六 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工程爆破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 十八 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工作。
3、推荐选举理事长、付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结构、分支结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 二十一 条 理事会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其职责如下:
1、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2、提出理事会应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 二十二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三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 二十四 条 本协会聘请对爆破科学技术事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 二十五 条 本协会根据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的需要,报经省科协、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可建立行业组织,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 二十六 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第 二十七 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安徽省工程爆破界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十八 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二十九 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三十 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一 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 三十二 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三十三 条 本协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一般不超过九人。
第 三十四 条 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监督社会服务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4、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三十五 条 协会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在 条件具备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三十六 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开展技术咨询、科研协作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举办专业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 三十七 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三十八 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三十九 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 四十 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四十一 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四十二 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 四十三 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四十四 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五 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四十六 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四十七 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 四十八 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十九 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五十 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则
第 五十一 条 本章程经 2004年4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民政厅备案。需要补充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 五十二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 五十三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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